沈陽市從2003年創建國家環保模范城市以來,加大了大氣環境質量改善和治理力度,采取了拆煙囪等一系列措施,使沈陽市的大氣環境質量逐年改善。城市空氣優良天數從2001年的162天增加到2010年的329天,空氣中可吸入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年均值均有所下降。但從總的情況分析,大氣環境改善步子不大,還沒有徹底擺脫煤煙型污染的現狀,空氣質量中的主要污染因子可吸入顆粒物還未達到國家二級空氣質量標準。
隨著沈陽市提出創建國家生態城市和環境樣板城市及迎接2013年全運會召開的目標后,沈陽市環保局組織相關人員經過分析和調研,認為改善城市大氣環境質量步子不大的原因是城市能源結構不合理、熱電聯產和大型集中供熱企業規劃布局及建設步伐滯后、天然氣等清潔能源引入速度跟不上,導致城市生活采暖和生產用氣等還是在原有的小型分散鍋爐房基礎上修補改造,維持運轉。
這些鍋爐房多數建在居民區,地域面積和煙囪高度都有限,難以做科學合理的規模化改造和治理。因此,煤煙型大氣污染問題始終未得到徹底治理。
如何打破污染治理瓶頸?劃定禁燃區和基本禁燃區
如何打破當前影響沈陽市大氣環境質量的瓶頸,使沈陽市大氣環境質量有個質的飛躍?
沈陽市環保局根據國家和遼寧省大氣聯防聯控的相關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沈陽市大氣防治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沈陽市位于北方城市的特殊情況,提出了建設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和基本禁燃區的構想。
近日,沈陽市政府下發了《關于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和基本禁燃區的通知》。
《通知》劃定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沈陽市二環路以內行政區域、環境空氣質量一類區,途經沈陽市轄區的高速鐵路和高速公路沿線兩側各1000米范圍內區域為高污染燃料禁燃區。
《通知》要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除符合沈陽市供熱規劃建設和使用的集中熱源外,禁止使用其他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
高污染燃料基本禁燃區范圍為沈陽市二環路與四環路之間的行政區域,在此區域之外的郊區(縣、市)政府所在地,根據環境建設需要劃定的行政區域,在上述兩區域外的沈陽市熱電規劃和集中供熱規劃確定的集中供熱、供汽區域(包括居民區和工業開發區)。
高污染燃料基本禁燃區是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過渡區域,在這一區域內,應優先使用電、天然氣等清潔能源。在規劃熱源的供熱管網或燃氣管網暫時未覆蓋前,因實際需要,在建設和使用單位承諾規劃熱源管網或燃氣管網覆蓋后無條件自行拆除聯網、且經審批權限內環保和房產部門共同批準的前提下,可建設和使用臨時鍋爐。除此之外,禁止建設和使用其他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
《通知》提出,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所有高污染燃料禁燃區以及二環路與三環路之間行政區域的高污染燃料基本禁燃區建設工作;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三環路與四環路之間的行政區域高污染燃料基本禁燃區建設工作。
相關部門職責如何劃分?分工明確各負其責密切配合
各相關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本區域內的具體實施方案,明確本行政區域內規定限期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具體時限,組織實施本區域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建設工作,拆除不符合規定的高污染燃料燃燒設施,并組織申請驗收。
沈陽市發改委、市房產局負責制定全市熱電聯產和供熱發展規劃,加快推廣熱電聯產和集中供熱進度,對禁燃區內拆除分散鍋爐房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沈陽市發改委、市經信委負責加快能源和產業結構調整步伐,積極引進推廣使用天然氣和石油液化氣,鼓勵發展太陽能、地熱能、生物質能等清潔能源。
沈陽市環保局負責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建設的技術指導和驗收工作,組織取締禁燃區內供暖用途之外的其他分散鍋爐房,并配合有關區(縣、市)政府,對逾期仍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單位或個人,依法責令拆除或者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
沈陽市工商局配合市發改委和市環保局做好禁燃區內新建生產經營項目的登記工作,對相關部門認定屬于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生產經營項目,不予辦理工商營業執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