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度工作目標
以改善城市環境空氣質量為核心,重點加強各區縣PM10和PM2.5源的控制,完成《廣西壯族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2018年度實施計劃》確定的目標任務:到2018年底,市區環境空氣優良天數比率不低于87.7%,細顆粒物(PM2.5)平均濃度不高于43微克/立方米。各縣區年度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目標見附件1。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33597.9噸,氮氧化物排放量控制在28887.5噸。
二、主要任務
按照《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以及國家、自治區相關規劃和實施方案的部署要求,突出重點領域、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大氣綜合治理,強化城市空氣質量變化管控,提高治污效能,確保各項重點工作和約束性指標完成。
(一)深化工業污染源治理
1.推進重點行業企業污染治理,確保大氣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深化火電、水泥、造紙、印染、垃圾焚燒等重點行業污染治理,在大氣污染物全面穩定達標排放的基礎上,2018年開展對這些行業達標計劃效果評估,2018年底前完成其余行業排查評估工作。(市環保局牽頭,各縣區人民政府落實)
2.對水泥企業水泥窯、粉磨設備(粉磨站)除塵系統實施提升改造,采用高效除塵技術提高除塵效率,確保穩定達標排放。進行水泥企業原料堆場密閉化、原料高效輸送改造、廠區道路硬化及保潔,實現生產、運輸、裝卸等各個環節粉塵無組織排放的有效控制。(市工信委牽頭,市環保局配合,相關縣區人民政府落實)
3.優化磚廠布局,強化磚廠監管。全面取締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24門及以下輪窯、無頂開口等落后窯爐和粘土類燒結磚)的磚瓦窯企業,對仍以輪窯方式生產的企業嚴禁發放新型墻體材料證書和采礦許可證。鞏固磚廠專項整治行動成果,在開展全市磚廠氣體排放在線監控管理工作的基礎上,加強對磚廠在線監控管理,實現磚廠氣體排放在線監控設施穩定正常運轉,大氣污染物全面穩定達標排放。(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市住建委配合,各縣區人民政府落實)
4.實施排污許可制度。按國家要求建立固定源的企業排污許可制,完成2018年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嚴格環境監督執法,對無證排污的實施停產整治,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政府批準后,責令停業、關閉;對不按證排污的,依法處罰。全面實行工業污染源清單制管理模式,開展全市工業企業污染物達標情況的排查評估,梳理和編制各縣區涉氣排放企業清單,公布未達標工業污染源名單,對問題突出或不能穩定達標的企業實施掛牌督辦、限期整改,并納入企業信用體系,對經改造仍無法達標的依法責令關閉。2018年7月底前完成桂林市涉氣排放企業排查并報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備案。(市環保局牽頭)
5.開展“散亂污”企業(作坊)集中整治。開展對不符合產業政策和產業布局規劃、污染物排放不達標,以及用地、環保、工商、質監等方面手續不全的“散亂污”企業(作坊)集中整治,建立企業清單,制訂專項整治方案,明確整治措施和整治時限,分類施治。逾期達不到整治要求的,由當地政府依法予以取締,2018年底完成50%以上“散亂污”企業(作坊)整治。(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市工商局、市質監局配合,各縣區人民政府落實)
6.建立重點排污單位全覆蓋的監控體系,規范和加強在線監控的運行和監管。指導企業依法依規安裝和運行污染源在線監控設備,對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設施建設運行情況進行全面排查,未安裝自動監控設施的應于2018年底前全部完成在線監控設施建設,并與環保部門聯網。加強第三方運行維護單位監管,確保自動監控數據準確可信。(市環保局牽頭,各縣區人民政府落實)
(二)開展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VOCs)污染防治
開展化工、制藥、包裝印刷、工業涂裝等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源篩查、監測,建立排污單位名錄,確定排放基數。推進重點行業VOCs監測工作,重點排污單位安裝、使用VOCs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環保部門聯網,提升VOCs環保監管能力,加強工業園區VOCs監測監控,加大VOCs排放重點行業清潔生產審核和污染治理力度。(市環保局牽頭,各縣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配合)
(三)優化能源結構,控制燃煤污染
1.進一步優化能源消費結構,實施清潔能源替代,嚴格控制煤炭消費總量。加快發展風電,積極發展可再生能源,形成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的多元化能源供應格局。依托桂林市現有的風電、天然氣管線資源,大力推進天然氣應用,加快風能、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積極探索多種新能源聯合利用模式。大力推進熱電聯產、工業余熱回收利用。積極推進“煤改氣”“油改氣”,推動產業用氣和工業園區用氣,探索推進重點企業直供氣、點狀供氣模式和分布式能源建設,提高重點高耗能行業、城市公共交通系統等清潔能源應用率。(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市工信委、市環保局、市住建委、市交通運輸局、各縣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配合)
2.完善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劃定,控制燃煤污染。補充、完善桂林市原有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劃定工作,適當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劃定范圍。市建成區禁止新建20蒸噸/小時以下的燃煤鍋爐,縣級城市建成區禁止新建10蒸噸/時以下的燃煤鍋爐。嚴格執行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有關規定,推進桂林紫竹乳膠制品有限公司、燕京啤酒(桂林漓泉)股份有限公司燃煤鍋爐改用清潔能源,嚴控社會散煤使用。(市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質監局配合,各縣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落實)
(四)嚴格管控移動源污染排放
1.加強在用機動車的環境監管。加強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的監管,規范機動車排放檢驗。嚴厲查處檢驗機構偽造機動車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行為。推進市區遙感監測及網絡平臺建設。(市環保局牽頭,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質監局、市園林局、市城管委、桂林公路管理局配合)
2.加強非道路移動機械源污染管控。開展非道路移動源調查摸底工作,掌握工程機械、船舶、農業機械、工業機械等非道路移動源的污染狀況,建立大氣污染控制管理臺賬。按照國家要求按時段實施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放標準,嚴控不達標機械的銷售和采購。(市環保局牽頭,市住建委、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園林局、市城管委、市農機局、市鐵建辦、桂林海事局、桂林公路管理局、桂林船舶檢驗局、漓江風景名勝區管委會配合)
3.深化移動源污染防治。嚴格執行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繼續推進老舊車淘汰。加強機動車尾氣排放檢測監管,嚴厲查處駕駛已達報廢標準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交通違法行為。加強道路執法檢查,查處機動車冒黑煙和超標排放行為。完善城區道路通行條件,對經常發生擁堵的路段制定疏導管理通行措施,合理組織車流,科學安排路線,提高機動車平均通行速度,減少機動車怠速運行尾氣排放。(市公安局牽頭,市環保局配合)
4.嚴厲打擊非法販賣汽柴油的行為。集中開展打擊利用改裝車販賣汽油、柴油專項整治行動,對非法加油點、油站進行關停取締。(市公安局牽頭,市商務局、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市安全監管局配合)
5.加強城市交通體系建設和管理。進一步優化城市、城鎮公交網絡,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率,推廣使用新能源汽車。完善桂林市汽車客運站場布局,加快推進汽車南站、桂林北綜合客運樞紐工程(包括長途汽車客運站、旅游集散中心等)建設。(市交通運輸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旅游發展委、市國資委、市交通控股集團配合)
6.查處柴油貨車超標排放行為。開展對高排放柴油貨運等車輛綜合執法檢查,對上路行駛的超標車輛依法查處。對柴油貨運車輛超標問題突出的運輸企業進行約談,實施多部門聯合懲戒,依法責令企業限期整改。(市交通運輸局牽頭,市公安局、市環保局配合)
7.加強加油站銷售油品質量的檢查,依法查處銷售不合格油品行為,確保供應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車用汽、柴油。加強船用低硫燃油的供應保障和推廣使用力度,內河航運船舶全面推廣使用符合標準的普通柴油,加強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油品的供應保障和監督執法。深入推進油品儲、運、銷油氣回收治理,新建加油站、油庫以及新購油罐車,均須同步配套油氣回收治理設施。(市商務局牽頭,市環保局、市質監局、漓江風景名勝區管委會配合)
(五)加強城市揚塵污染綜合整治
1.嚴格建筑施工工地揚塵監管。繼續推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所有建筑工地應全面設置封閉式圍擋,裸露土方和堆放物料必須實施覆蓋,工地出入口、場內道路實施硬化并及時清洗,工地出入口設置車輛沖洗平臺確保車輛潔凈后上路,土方施工實行濕法作業,嚴禁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對不按相關要求落實揚塵防治措施的工地視情況責令限期整改或停工整頓。(市住建委牽頭,市工信委配合,各縣區人民政府落實)
2.嚴控道路揚塵污染。加強建筑垃圾運輸的執法監管,嚴厲處罰未覆蓋、超載、沿路拋撒等違法違規行為。因地制宜、合理設置建筑垃圾消納場。全面清理清洗城市區域主次干道及城鄉結合部道路積土積塵,實行定期清掃、定時灑水制度,污染嚴重路段要采取高壓沖洗等方式徹底清理路面污染物,確保灑水完成率達100%。城區道路施工要嚴格落實灑水、噴霧等濕式作業措施,及時恢復路面。(市城管委牽頭,各縣區人民政府落)
3.加強各類露天堆場揚塵治理。所有露天堆場、大貨車停車場等地面須硬化處理,劃分道路界限,配置清洗設備,及時清除散落物料、清洗道路。堆場應設置防風圍擋、覆蓋防塵網、灑水噴淋等設施,卸料部位采取收塵或噴淋等抑塵措施,防控物料裝卸、堆放、運輸過程中的粉塵污染。(市環保局牽頭,市住建委、市交通運輸局配合,各縣區人民政府落實)
(六)推進生活領域大氣污染防治
1.強化城市餐飲業油煙排放控制。城市建成區的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全部使用燃氣、電等清潔能源,或安裝高效油煙凈化設施。(市環保局牽頭,各縣區人民政府落實)加強露天燒烤攤點常態化管理,推廣使用無煙燒烤設備,全面取締造成環境污染的露天燒烤。(市城管委牽頭,各縣區人民政府落實)
